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学
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等规定的通知
浙教试院〔2009〕60号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考试中心、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院对《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浙教试院〔2007〕4号)等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10个规定印发给你们,并从2010年起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3.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卷保管保密规定
4.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5.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主考职责
6.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7.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8.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工作操作程序
9.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10.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报名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自考机构对社会公布。
首次报名者(下称首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考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按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要求进行数码摄像,交纳相应的报名考试费用,办理《准考证》。
续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当地自考机构规定的报名方式办理手续。
每次报名时,考生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市、县自考机构须将考生的报名信息正确输入计算机。
准考证号统一为十二位数,首两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五、六位为报考年度号,第七位为考次号(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一月考试为3、七月考试为4),最后五位为流水号。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由报名点确定,不得重号。
二、考场编排
1.先确定考点及考点代码,并将其输入计算机。考点代码共七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后三位为流水号。
2.市自考机构汇总所属县已输入计算机的报考信息,按随机方式编排考场后下发各县自考机构,由县自考机构打印出《考场核对单》和《考试通知单》。考场分大、中、小三种:11~25人为大考场,6~10人为中考场,5人及以下为小考场。
考场号共8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代码,后四位为流水号。
考点代码、考场号中的县代码必须从“01”起编,“00”保留。
3.完成考场编排和统计后,按考务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日期准确、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上报后的数据不得改动,考场不得重编。
三、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国家绝密材料。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入闱印卷期间,监印人员必须全部入闱,严格执行《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附件2),签订保密责任书。
试卷用专用的试卷袋封装。袋面印明考试时间、课程名称及代码等。每个试卷袋内分别装25份、10份或5份试卷;大、小密封面各一张(大的封装实考试卷,小的封装缺考、空白试卷);密封条两张(分别用于密封试卷袋口和实考卷封面)。
各级自考机构需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回卷。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有交接清单,认真履行查验手续。领卷时须持《课程考场数统计表》,同时上报《考点信息表》;回卷时须持《回卷清单》、实考试卷和《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实考卷分课程按考场号顺序捆扎(一般每捆20袋)。核实无误后,双方均须两人签名。
四、考试的组织
1.考点
考点设置在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全日制中学,各设区市可根据考生规模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在其他学校设置考点,须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考点学校要把自学考试组考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点布置要规范、整洁、庄严。学校大门应悬挂标明考点名称的大型横幅。考试期间考点要划出考试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并在醒目处张贴放大的《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守则》(附件4)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课程时间表、曝光台等,公布省、市、县自考机构举报电话。
2.考点组织
各考点配正、副主考2~3名。下设考务、宣传、保卫(保密)、后勤(含医务)等组。考点的正副主考由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命),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考点主考、考务工作人员分别按照《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主考职责》(附件5)、《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人员职责》(附件6)履行职责。其他各组分别承担宣传、保卫、后勤任务。
3.考场
考场要设置在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教室内。室内不得留下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字迹。每场考前应做好清场,经考点主考检查后,考务人员加贴封条。监考人员考前20分钟启封。每考场考生人数为25人,座位单人单桌单行,并保持80cm以上的间距。
4.监考
监考人员每次上岗前必须坚持全员培训,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职责;每场考试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附件7)、《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工作操作程序》(附件8)履行职责。
5.巡视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机构要组织专人逐级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开考15分钟后才能进入考场,进入考点必须佩带巡视证。巡视期间,巡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附件9)。
6.值班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机构需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在考前应告知上下级自考机构,并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
7.重大情况处理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需顺延考试时间,须报省自考委批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考试期间,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各地应立即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自考机构。
五、试卷的评阅
试卷的评阅由主考院校承担,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评卷办法》执行。
六、成绩管理
1.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试成绩的处理、数据统计,并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2.自考生应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合格证书》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七、顶替与免考
顶替是指自学考试(不论自考是否毕业)不同专业间或同专业不同计划间的课程替代(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顶替的课程)。课程顶替不办理任何手续,考生在申请毕业时只需提交符合《顶替规定》的课程合格证书(该课程无论是否已用过)、非学历等级证书。非学历等级证书已遗失的凭省级考试机构的《证书证明》。
免考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可按免考规定免考原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相应课程。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才可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毕业证书正本和原毕业学校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此件复自×××同志档案”的成绩证明,填写《免考申请表》交当地自考机构,市自考机构汇总初审后将免考信息输入计算机,于每年的3月和9月底前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与免考材料一并上报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审批后返回一份计算机打印的免考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或同专业本科,不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统一执行课程顶替规定;外省自考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因我省无外省自考毕业生的考籍档案,如要顶替相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成绩档案材料,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八、转考
在籍自考生由于某种原因而离开原报考地,需申办转考手续。
1.外省转入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须将原所在地的考籍档案(包括实考试卷或省级自考机构开具的《合格成绩转递证明》)转至我省,省自考委收到材料后将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转入档案编号”。
外省转入我省的自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身份证和“转入档案编号”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初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地自考机构将外省转入自考生的相关信息与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的信息复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市自考机构汇总后,于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上报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审批后打印外省转入自考生课程成绩表返回给市、县自考机构,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转入自考生一律执行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顶替规定,凡与我省专业计划规定的名称和要求不同的课程及综合性实践环节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作业等)一律不能转入也不得顶替其他课程。
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2.转往外省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自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转考手续,开具《转考介绍信》。
转出地自考机构将自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复核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市自考机构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底前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省自考委;省自考委审核后打印《成绩转递通知单》,寄往自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机构,并及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站上公布。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自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自考机构办理由计算机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考生基本情况表》,该表作为自考生的毕业生材料在申请毕业时上报。
九、毕业生审定
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附件10)办理。
十、自学考试全日制班考籍管理
1.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民办高校等举办自学考试全日制班,其考籍管理按《浙江省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举办学校可根据《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的要求到报考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其中具备主考院校条件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经省自考委同意,可直接到省自考委办理毕业生集体登记手续。省自考委审核后,举办学校作为主考院校在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上副署。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取得各专业开考文件规定的主考学校毕业证书,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报考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2.学分互认、自学考试与全日制专科教育(含普通专科、高职专科、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全日制专科)衔接试点院校,其考籍管理按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学位审定和授予
1.学位审定及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和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符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省自考委在毕业审定一个月后将名单送有关主考院校。
十二、奖励与处分
1.对各专业中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名列全省前三名并在80分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由省自考委发给“鼓励自学成才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已停考专业的毕业生、有课程免考的毕业生不列入奖励的范围。
2.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的自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3.奖励和处分均记入考籍档案,并载入自考生的毕业生登记表。
十三、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是自考生从报名注册、参加考试到毕业全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原始记录。
考籍档案主要包括:报名卡或课程报考卡、实考试卷、免考申请表、转考申请表、考生奖惩记录、考场核对单、就业协议书、成绩更改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计算机成绩库及存有成绩的软盘、光盘;各种考试情况统计表等。
考籍档案保管的内容、期限和保管单位详见下表。未经一定的审批手续,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查询或调用自学考试考籍档案。
序 |
考籍档案管理内容 |
期限 |
保管单位 |
1 |
报名卡、课程报考卡 |
半年 |
市、县自考机构 |
2 |
转、免考申请表 |
半年 |
市、县自考机构 |
3 |
试卷交接清单 |
半年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4 |
实考试卷回卷清单 |
半年 |
市、县自考机构
主考院校 |
5 |
实考试卷(含答案)交接清单 |
半年 |
省自考委、主考院校 |
6 |
毕业生登记申请表 |
半年 |
市、县自考机构 |
7 |
各类考试值班记录 |
一年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8 |
试卷保管记录 |
一年 |
省、市、县自考机构
主考院校 |
9 |
考场核对单 |
一年 |
市、县自考机构 |
10 |
实考试卷 |
一年 |
省自考委 |
11 |
自考生奖惩记录 |
永久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12 |
成绩更改登记表 |
永久 |
省、市自考机构 |
13 |
毕业生花名册 |
永久 |
省、市自考机构、主考院校 |
14 |
存有成绩的软盘或光盘 |
永久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15 |
各种考试情况统计表 |
永久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16 |
就业协议书 |
永久 |
市、县自考机构 |
17 |
外省转入考生的考籍材料 |
永久 |
省自考委 |
18 |
农转非名单 |
永久 |
省、市、县自考机构 |
附件2:
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含试卷校对人员)在入闱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一、服从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与调度,严格履行职责,以强烈的责任心认真、仔细、负责地做好入闱试卷校对工作。
二、在指定的地点工作,离开指定地点应集中行动。当天的试卷必须于当天校对完毕交回试卷调度室,试卷不得在校对人员处滞留过夜。
三、活动区域以隔离点为界,因特殊情况需外出,须征得省教育考试院入闱负责人同意,凭“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出入证”方可外出,并需两人以上同行。
四、不得自行接听或对外打电话,如必须与外界联系的需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通话申请单”,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入闱负责人同意,在省教育考试院人员陪同下方可通话,通话时不得涉及有关试卷内容,并做好通话记录。
五、对外寄信必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入闱负责人检查、封口,交隔离点的有关部门寄发。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内容、入闱地点以及有关试卷情况。
七、必须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自学考试入闱试卷校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违反以上规则,造成失密、泄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
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卷保管保密规定
为确保试卷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并分成二个区域:试卷保管区、值班生活区。
二、试卷保密室必须经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每次启用前,须检查灭火器、报警器、监视器、防盗门窗、铁柜(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平时若被挪作他用的,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保险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三、试卷保管期间,必须派人昼夜值班,每班不少于四人,至少有一人为公安(武警)人员,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值班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鼠,确保试卷万无一失,发现差错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如实登记值班情况,禁止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管室,及时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严禁因私拨打值班电话,保持电话通讯畅通。
五、试卷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考前拆封。
六、试卷交接时必须认真履行查验手续,双方须两人签字。
七、试卷保密室与铁柜(保险柜)钥匙必须两人双锁分别保管,试卷保密室开门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相互牵制。
八、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考试结束后半年。
违反以上规则、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4:
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考桌左上角。证件不全或迟到超过15分钟均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一律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参加考试。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三、考生答题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考生序号(按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序号填写),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0分处理。
四、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生答题一律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只可用于作图。答题时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不得在试卷上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题,不得在试卷上自加附页或贴纸答题,答案不得书写在密封线内,禁止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吵闹,不准夹带、传递资料,不准偷看、抄袭、换卷或代考。
七、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并经监考教师核对试卷和草稿纸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讨论答题情况。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后反放在书桌上。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九、对违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延迟毕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附件5:
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主考职责
考点主考是考点组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考点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考点整个考试的组织、协调、管理,确保组考的质量,具体职责如下:
一、健全考点组织,负责遴选和确定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试卷保管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并严格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二、监督、检查考务人员考点布置、清场、密封工作是否规范,检查试卷的保管、运送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督促、检查考务人员做好试卷交接、分发、考中(开考半小时后)的缺考和空白试卷的装订、验收等工作;
五、巡视考场,督查考场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纪、舞弊及偶发事件;
六、做好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严格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考试结束后向当地自考机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6:
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考前
1.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做好考点布置、清场、密封工作,准备必须的考务用品;
3.严格按规定交接、分发试卷。
二、考中
1.开考半小时后做好缺考和空白试卷的装订、验收工作,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首考号末五位和缺考考生序号等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2.巡回考场,协助考点主考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舞弊及偶发事件。
三、考后
1.与监考教师一起核对试卷的份数与实考人数是否一致,排列顺序、装订是否规范;
2.装袋密封前认真检查试卷袋上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与试卷是否一致;
3.按规定与市、县自考机构做好考后试卷的交接工作。
附件7:
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
有效的鉴定人。为确保组考质量,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上岗,严格遵守考点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操作程序》,认真、仔细、正确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不得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带入
考场。监考期间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吸
烟、阅读书刊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解释题意、抄题、
做题和私留试卷。对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
询问应当众答复。
七、必须及时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制止未经当地自考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八、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犯规舞弊行为要尽可能防范于未然,一旦发生,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与舞弊材料一起上报(不放入试卷袋);同时发给考生《违规告知书》(见附表)。如有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由考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的正常秩序。
九、要严守纪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犯规舞弊。
附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生违规告知书
__________考生(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午参加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_________课程的考试过程中已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考后十五日内,在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k.cn)上公布本次考试违规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如你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___________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附件8:
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工作操作程序
时间 |
工作内容及要求 |
考前30分钟 |
1、向考点主考报到,接受考点主考指示;
2、两名监考同时领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考试时间、课程名称与代码是否相符。 |
考前20分钟 |
1、佩戴“监考证”后,两名监考教师随带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共同直入考场
2、检查课桌排列是否符合要求、清场是否彻底;
3、在黑板上书写下列内容“第 考场, 课程,考试时间 ;
一、考生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
的地方;二、请将手机或小灵通关闭并存放到指定地方,不得随身携带。” |
考前15分钟 |
1、 检验入场考生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指定考生入座位置;
2、督促考生把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并在《考场核对单》上签名并逐个核对;
3、宣读《重点提示》。 |
考前5分钟 |
1、当众拆封试卷,核对试卷份数,若有缺少、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2、按人发卷;
3、督促考生在试卷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考生序号。 |
开考铃响 |
宣布开始答卷。 |
开考后 |
1、一名监考人员巡视考场;
2、另一名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人、证二者是否相符,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上的考生序号与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序号是否一致。 |
开考15分钟后 |
1、迟到考生停止入场;
2、协助考务人员在缺考、空白试卷上盖 “ 缺考”“空白”章;
3、在试卷袋面上填写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和缺考生的考生序号,在试卷密封面上填写实考人数和首考号末五位。 |
终场前30分钟内 |
检查、收齐提前交卷考生的试卷、草稿纸,收齐后允许其离场; |
终场前15分钟 |
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
考试终场铃响 |
令考生停笔交卷,检查、收齐考生的试卷、草稿纸后,允许其离场。 |
考试结束后 |
1、收卷整理、检查份数,并按考生序号顺序排列;
2、将试卷、草稿纸和《考场核对单》统一上交考务组,与考务人员一起对试卷的份数、排列顺序核对无误后,按密封线对齐、装订、密封。严禁将试卷倒装、错装、混装、名号外露或丢失试卷。
3、装袋密封前须检查试卷袋上的课程名称、代码与试卷上是否一致,答题纸内有否混入试卷与草稿纸,然后按规定密封签名后上交考点。 |
重点提示
《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大家已经知晓,并已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请自觉遵守。现重点提示如下:
一、 考生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二、 请将手机关闭并存放到指定地方,不得随身携带。
三、 请考生核对有否坐错考场,如有误,立即纠正。
四、 试卷上考生序号一栏须按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序号准确填写。
附件9:
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市、县及考点考试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察考风考纪,督促市、县及考点严格规范组织考试,确保组考质量。为此,巡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二、必须佩证上岗,开考15分钟后才能进入考场。
三、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检查组考各环节工作,检查安全保密措施落实情况、下级巡视人员及各考点组织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认真巡视考场,督察考风考纪。
五、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组考各环节工作及组考工作人员、下级巡视人员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六、如遇偶发事件,必须协助当地自考机构及考点及时稳妥处理。
七、及时向当地自考机构、考点主考反馈检查结果。认真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情况反馈表,每次考后向派出教育考试机构反馈巡视情况。
八、巡视期间,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附件10:
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
自学考试考生完成所学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论文或综合考试,下同)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经审定由主考学校副署,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审定办法如下:
一、毕业申请
考生在完成专业计划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领取了相应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课程合格证书》、《非学历考试等级证书》、《准考证》、《课程学分证明》、《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到当地自考机构办理毕业申请手续。申报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和盖有毕业学校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专科段考试成绩复印件。填写《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并交纳毕业生审定费。逾期按下届毕业生处理。
二、毕业审定
(一)毕业审定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各审核项目必须情况清楚、准确,材料齐备。
3.专人负责专项内容审核,并按程序逐级签字,加盖公章。
(二)毕业审定工作内容
1.审核毕业生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毕业生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非学历考试等级证书》、《课程学分证明》、《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或报名登记表,本科毕业生材料还包括专科毕业证书正本和专科段考试成绩复印件。
2.审核考生的课程成绩及其学分。考生的课程成绩及其学分是指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其学分,以及按有关规定可以顶替、免考的课程成绩。
3.审核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过程中遵守考试纪律和各项规定的情况。
4.审核考生的自我鉴定和单位鉴定。包括考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内容。单位鉴定由考生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作出。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或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在校生其单位鉴定由就读院校负责。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办理毕业,待情况查清后,随下届毕业或不予毕业。
(1)毕业生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者;
(2)未办理转考手续,无转考证明或转考档案未到者;或者已办理转考手续,但在我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者;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含考试舞弊者)、受行政处分尚未撤销等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4)各类证书及考籍材料有涂改、伪造等严重舞弊行为者。
6.劳教、劳改人员毕业审定按照教育部自考机构教考试办[1992]20号文件办理。
(三)毕业审定工作程序
1.县自考机构初审
(1)打印《毕业生登记表》。按考生所填写的《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课程名称、成绩和学分进行认真核对,打印出有考生报名数码相片的《毕业生登记表》,将该表交考生核对正确后,由考生送有关单位对其作出思想品德鉴定,并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返回县自考机构。
(2)按毕业审定内容逐项进行初审。
(3)各县自考机构每年6月和12月上旬将毕业生数据库和毕业生材料报市自考机构。
2.市自考机构审核
(1)按毕业审定内容审查县自考机构上报的毕业生材料,并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市自考机构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2)由计算机毕业审定辅助系统,分专业(包括同专业各个计划模块),按县顺序,自动打印出《毕业生花名册》。
(3)按照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电子注册的要求从报名数据库中提取或采集毕业生的照片信息,合成毕业生数据库。
(4)市自考机构每次须在规定时间将汇总的毕业生材料、毕业生数据库及经签字盖章的《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报省自考委。
3.主考学校审核
主考学校是毕业审核的主审单位之一,其职责是对市、县自考机构上报的毕业生材料按照毕业审定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副署盖章,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25日,下半年为12月25日,同时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4.省自考委审批
省自考委在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考生毕业资格的最终审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在审定合格的《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签署日期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并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由省自考委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内页,其照片采用市考办上报的毕业生数据库内的符合电子注册要求的照片,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盖章,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
每次毕业生审定工作结束后,省自考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的有关信息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自考机构,并按规定程序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5.《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省自考委各一份。市自考机构、主考学校、省自考委审核人均须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6.《毕业生登记表》由市自考机构或县自考机构负责交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存入考生个人档案。毕业证书由市自考机构或县自考机构负责发放。
7.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三、毕业生档案库
毕业生档案包括:1、《毕业生花名册》;2、《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学分证明》;3、《转考课程表》、《免考课程表》等;4、毕业生数据库;5、《毕业生登记申请表》。其中1、4项由省自考委、主考学校、市自考机构永久保存。5项由县自考机构保存。2、3两项审核结束后返还考生。毕业生档案应有专人管理。
毕业生审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考生的利益,各级自考机构、主考学校必须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不正之风,切实保证质量。